4月14日,高先生請了昆明一家設備搬運公司來搬公司,原定于10點半左右搬,可早晨不到8點40工人就打電話說到了。高先生的妻子就把本應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放在了一個未用透明膠帶封死的小箱子里。當高先生晚上和妻子整理箱子時,發(fā)現(xiàn)箱子里盛放的貴重物品全都不翼而飛了,當天給高先生搬運的三名工人已突然辭職,現(xiàn)已聯(lián)系不上。該設備搬運公司負責人拒絕擔責。
相關人員表示:所以物品丟失的責任問題,還是一個籠統(tǒng)的概念。從顧客方面來說,設備搬運了,請了設備搬運公司,所有物品都交付其搬運,任何物品丟失了都可以找設備搬運公司賠償,這是不科學的。從搬運公司方面來說,給顧客搬運,充分保證物品安全是應有的工作態(tài)度,對于沒有能力自動丟失的物品,搬運過程中丟失了,有依法賠償?shù)呢熑。但有能力自動丟失的物品,搬運過程中丟失了,是否同樣具有賠償責任?
律師方面表示一定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是一定要在設備搬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貴重物品需“特殊照顧”,*好是把所以物品整理好后再約設備搬運公司。二是在搬運公司開始工作前,務必要與其簽訂書面設備搬運合同。設備搬運問題多,越來越多的人在設備搬運后都感覺到個人權益受到侵犯,而搬完后往往搬運公司拍拍屁股走人,所以迫切需要有一個規(guī)范性的設備搬運契約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